从目前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操作来,有许多人认为: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主要有三:一是犯罪主体,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排除上述两类人员的其他人员;二是犯罪对象,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而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是非公共财物;三是行为特征,贪污罪的客观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这种观点笔者认为值得商榷。首先,从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来看,认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是不正确的,以犯罪对象是公有还是私有来划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同样是不正确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此二条款所规定的贪污罪,其犯罪对象就包括非公共财物。第二,从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来看,它们也没有什么区别,两者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都是非法占有财物,而且,两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职务”指的都是管理性的活动,至于贪污罪条文中非法占有财物的方法列举了“侵吞、窃取、骗取”等,而职务侵占罪条文中只用了“非法侵占”,笔者认为,这只是立法用语上字面的差异,实质上相同。
据此,笔者认为,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仅仅是两罪的犯罪主体不同。
作者: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何东明